第一条  新生办理完报到手续后,由学校发给校徽和学生证。 

第二条  学生证每学期经学校加盖注册章后始生效,未加盖注册章者无效。

第三条  学生证和校徽仅供证明本人的学生身份,不作他用。不得将本人的学生证或校徽借给他人使用,违者后果自负。

第四条  学生证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如需变更,须持相关证明材料由院系核实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变更手续(因家长工作单位变更的,须出具家长工作单位证明;因家庭地址变更或户口迁移的,须出具相关户籍证明的复印件)。

第五条  学生证的补办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。

第六条  补办的学生证原学号不变,注明补证时间。火车票优惠卡于补证后第二学期补发。

第七条  学生离校时必须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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